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020-2021年学校新增行政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5879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香港六合宝典

值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鄂铁职院发20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各种日常事务,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和谐,根据省人社厅《政务值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值班,是指为达到上述目的,在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外,安排教职员工不间断连续在岗工作。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作风严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应对得当、落实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学院值班工作,承担健全值班制度、编制值班计划、保障值班条件、检查值班情况等职责。

 

第二章  值班安排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三级带班值班制度:学院领导带班;管理人员总值班;学生、后勤、保卫部门值班。带班领导和总值班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安排,学生、后勤、保卫部门值班由各部门安排,并于每月27日前将下月值班安排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当天1700至次日80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当日800至次日800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带班领导职责

按照值班工作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带班领导对当日值班期间学校各项工作负总责,掌握值班期间学校整体情况,遇有紧急突发事件迅速反应,亲自指挥协调,妥善处置。

第八条  总值班职责

按照值班工作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1.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签到、集合、巡查;

2.保持学校24小时与上级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带班领导之间文电、联络畅通;做好来电、来访记录,收集、整理值班信息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

3.负责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遇有重大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指示妥善处置;

4.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与接班人员做好当班未尽事宜交接工作;

5.负责校内巡查工作;

6.负责检查并记录值班人员签到、值班及工作纪律等情况。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生管理值班人员职责

按照值班工作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1.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签到、集合、巡查;

2.深入学生学习、生活等活动场所,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掌握学生活动规律;接待处理学生、家长来电、来访;

3.督导检查学生晚自习、就寝、就餐、早操等纪律情况;

4.加强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报告校园安全隐患;

5.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和带班领导报告。

第十条  后勤、保卫值班人员职责

学生公寓、教学楼、培训中心、门卫等值班人员职责,由后勤与基建处、保卫处分别制定,并纳入正常工作考核。保卫处安排人员对学院监控设备进行无缝隙值守,充分发挥监控设备作用。对学院所有安全设施进行配备、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值班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和各部门应加强对值班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值班责任落实到人。值班人员应认真阅读和了解值班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应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能力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紧急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当天17:00由本人到总值班室签到;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当天8:00由本人到总值班室签到。不允许代签。值班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完整填写值班表,确保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值班人员、校园安全情况、学生情况等。

第十三条  值班巡查采取定时、定点巡查和自主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校园安全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总值班和学生管理值班人员,每日1900在教学楼前集合,检查校园环境、治安和学生晚自习等情况;每日22:001号教学楼前集合,督促门卫按规定时间关闭大门,学生管理值班人员带领值日的学生干部检查教室、校园情况,并逐栋检查学生就寝情况,要求所有学生宿舍23:00统一熄灯。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强化报告意识,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或难以处理的工作,应第一时间(15分钟内)向带班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信息质量和实效;情况紧急时,可边核实边报告。报告内容应力求要素齐全、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对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应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洪山区大学之城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的责任主体。如遇重要紧急情况,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接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要求核报的重要紧急情况,电话反馈不得超过2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确实无法按时核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级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值班,不得迟到、早退和脱岗。原则上不允许调换班,确因(公、私)事需调换值班的,事先由本人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达成同意调换意见。带班领导因故不能值班的,应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履职,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总值班调换须填写调换班申请表,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学生管理人员调换须填写调换班申请表,经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和总值班批准后送值班室留存。后勤保障、保卫值班人员调换班须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或工作点)值班、就寝,非值班人员严禁在值班室就寝,值班室内禁止开展与值班无关的活动,并严禁利用学院的值班电话闲聊,确保通讯畅通。值班期间,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十八条  值班期间若需要使用值班应急车辆,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安排。

第十九条  学院主要领导离汉报备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其他院领导因公因私离汉须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四系一部主任、支部书记因公因私离汉,须报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汉,须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值班工作情况的进行检查。对圆满完成值班工作的人员发放奖励绩效,发放标准如下:日常工作日为30//天,双休日及含寒暑假为100//天,法定节日当日为200//天,节日调休日为150//天;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对突发事件处置得力的值班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对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漏岗、值班电话不通等以及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寒暑假和特殊时期值班根据学院实际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91日起执行,原《香港六合宝典值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即日起废止。

 

 

 

 

香港六合宝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鄂铁职院发202022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中、高职在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认定对象及标准

(一)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应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自主政策,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等因素来进行等级认定。

1.困难学生基本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因其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困难学生基本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包括:边缘易致贫户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困难家庭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其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包括:家庭成员因年迈而劳动能力弱的学生、父母双方下岗或一方下岗(失业)无稳定收入的学生、家庭收入低且供养子女多的学生、其他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不得认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平均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认定机构

建立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人员等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资助管理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系资助工作组,各系资助工作组以系部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三)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辅导员所带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种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工作。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一次,每学期期中抽查追踪一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9月底10月初进行。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具体认定流程如下:

(一)提前告知

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学校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栏,各系通过主题班会、板报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属于认定对象中第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学生本人自愿放弃的,辅导员应再次告知学生相关政策进行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属于认定对象中第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所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学校认定

1.对于提交《确认表》学生的认定: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将“全国学生自主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发至各系资助工作组,各系资助工作组将学生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确认后可以直接进行认定。

2.对于提交《申请表》学生的认定:各系资助工作组可根据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采取电话访谈、个人谈话、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认定。

3.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前款“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初步评议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其档次,报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4.各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审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如无异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审查。

5.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查各系审核通过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评定档次,如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五)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督与管理

(一)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