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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合宝典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9752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香港六合宝典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三天内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按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已与用人单位签有聘用意向(订单班)的是否保留聘用资格,由用人单位决定。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三)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学工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选课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三)任选课。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凡学校开出的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八条  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二)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期计算学分。

(三)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四)特殊课程的学分计算

1.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2.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3.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第九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选课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二)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三)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跨校多选课程。

(四)学生所选读选修课由系部确定。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五)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系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一年级新生不参加选课。

第十条  选课程序

(一)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公布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二)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三)学生选课完毕,应按各班必修课课程表和选修课课程表按时听课、考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教务处或各系部发给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供任课教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情况和期末考核成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系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学分、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下一学期开学后4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者,本门课程记60分。补考不及格者,可选择重修本门课程。

第十四条  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

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五级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等级制

E

D

C

B

A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占50%,课堂表现、实验、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占5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个别考试课程需要改变成绩比例的,需经系部主任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要经批准。对旷课学生五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旷课。该课程须重修。迟到三次作旷课一次论。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1/3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如果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实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加考核。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作业缺实验。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因事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为,按照《香港六合宝典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和《香港六合宝典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照《体育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系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教师自己保存备查。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在交成绩登记表时一并交给教师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保存。学生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六年。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按考试工作规程办理查卷手续。

第四章  免修、自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二条  免修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参加开放式学校或网校等自学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但须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向系部办公室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和通知学生所在系部。

(二)免修考试必须与该课程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安排。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综合成绩。免修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四)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任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三条  自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但未超过总课时数50%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经系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可自修本课程其中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重修

(一)对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一般不开课重修班。

(三)选课时必须首次选定可以重修的课程后,再选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必须按学分数缴纳重修费。

(四)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成绩在50分以上者,重修该课程时,学生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听课免考勤(免听),但须交作业、做实验、参加小测验和该门课程考核。

(五)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记重修及格并记学分。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校学生还可按以上规定再次重修。

(六)任选课不及格不需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因病需经医院签署意见)并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批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证》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应持《缓考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考试手续。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至休学期满: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保留学籍直至规定期满:

(一)新生和在校学生需要中断学业自主创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主创业计划,经所在系部批准者。

(二)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限: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二)中断学业自主创业者,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两年。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四) 休学或保留学籍在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或保留学籍计算。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在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拒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已与用人单位签署聘用意向协议的学生,办理休学后是否保留原聘用协议,由用人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八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因病应该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七)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者;

(十)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填写《香港六合宝典退学审批表》,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取得学分给肄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系部主任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补考后不及格,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总学分,且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

(一)对完成一年及以上学业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对未完成一年学业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本人学业第六个学期前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审查和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可以变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每年教育厅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自获得学业证书起三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对本细则的修改与补充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