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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合宝典高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0 浏览量:9070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条  对高职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严格的复查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我校招生质量、维护我校招生良好声誉、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复查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复查对象每年高职录取全部入学的新生

(二)复查时间每年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招生、学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招生、学管、教学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复查内容

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新生核对模块上传报到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此项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照片复查: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和考生本人“五对照”的原则,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复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由复查人员签字确认。

档案信息检查:要求新生填写入学资格复查情况调查表学生学籍信息卡,工作人员要将其与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此项工作由复查工作人员负责。

专业复查:原则上不允许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如需调整新生录取专业,学籍管理部门将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为准。此项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户口复查:认真复查报到新生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按照农村考生专项招生计划录取新生的户籍信息。此项工作由户籍管理部门负责。

(六)学生身体条件是否符合《招生章程》中的要求。

(七)核实情况、整理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复查程序

(一)辅导员在学生报到时核对学生通知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身份证与本人比对。

(二)进班后一周内由学工部门安排统一时间,复查小组安排人员进班让学生逐一填写《湖北省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调查表》,学生务必在本教室内完成表格填写并贴上登记照,收取时进行比对。

(三)复查小组将《调查表》中照片、信息与录取系统中的电子档案、体检表进行核对。

(四)两周内组织体检,复查小组监督重点项目的检查。结果与《招生章程》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记录在案。

(五)信息、体检结果汇总,重点学生重点谈话摸清情况,提交复查小组商定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具体实施

组织填表:情况调查表所涉及的内容与学生档案内容一致,均为考生应知范围,因此在填写表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以班级为单位,不事先通知,可选在上课时间安排填写;

2、学生填表时中途不得离开,不得由他人代填,记忆不清的可以按大致印象填写,但不得留空或不填;

3、填表时间应控制在40分钟内,即填即收。

收照片:要求新生填表后将本人近照(入学后)1张写上自己的姓名,由熟悉学生的工作人员核对后,贴在表格上。

核查:将收上来的表格与该班级的高考纸介质档案按相同顺序排列,对照档案逐项核查,核查应以集中核查为主,即找一个较大的会议室,由资格审查小组组织一部分人员核对,一般每两人一组。对有疑问的学生,可选派有经验的人员采取询问的方式逐项搞清,对重点怀疑的对象要调查、取证、落实,写出书面材料。

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与考生所在省级招办传送的电子档案和寄送的考生录取名册、纸质档案进行核对。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要迅速核实清楚。

第七条  复查结果及处理  

(一)招就办根据复查情况撰写复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二)对复查合格者,由学籍管理部门在10月底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

(三)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者,学校对其进行退学处理并将其真实身份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复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一项重要的、严谨的工作,学院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辅导员为主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做到分工明确,严格审查,若日后发现审查中有漏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及时准确。各学院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复查工作,复核的信息必须准确。

(三)签字确认。自然信息由学生本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班长审核签字,辅导员审核签字,学院复查小组组长签字,上报之后所有信息将被锁定,不能修改。

(四)做好记录。辅导员要将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保留原始记录作为日后查档依据。

(五)密切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将对复查中发现问题的学生做进一步审核,涉及到的学院和辅导员要提供原始材料,密切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招生办公室。